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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再婚后又离异,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房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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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8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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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│易居房产·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/编辑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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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再婚后又离异,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房屋?

关键词 
/KEYWORDS

继承 房产继承 继承纠纷 继子女继承 法定继承


导读
/ABSTRACT









“你养我小、我养你老”,这对于普通家庭可能属于常态。但对于部分重组家庭来说,可能存在无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,这种情况下,是否相互享有继承权,则要依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。本案的原告为继承继父的遗产,将其亲生女儿告上法庭,且看法院如何处理?

基本案情
/CASE




阿红自幼父母离异,由父亲老李抚养,后老李经介绍与单亲妈妈何姨结缘,于2001年登记结婚。阿红和何姨11岁的女儿阿紫成为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姐妹,一家四人同在一屋檐下生活。2003年,老李与何姨离婚。此后老李又再婚并离婚,未再生育其他子女。
2011年,老李被诊断患有肾癌、高血压等疾病。2021年,老李因病去世。老李的父母均先于他去世,因为老李生前没有立遗嘱,阿红与阿紫就老李生前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,阿紫将阿红诉至法院,诉请与阿红一同继承老李的房产。

庭审中,阿紫表示,老李生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,是突发心梗去世的,她对老李其他患病情况不知情。其母与老李登记结婚后,一家人共同居住到离婚。其母与老李离婚之后,双方仍有联系,老李也继续承担了相应的一些抚养义务,在她的婚礼上,老李还作为父亲出席,其有权继承老李遗产。

阿红则表示自其父亲患癌以来,是她一直陪伴治疗,后父亲又突发心肌梗塞,在复诊、做手术等过程中,都是由她与丈夫悉心照顾。父亲未曾抚养过阿紫,阿紫也没有对父亲履行过赡养照料义务,双方没有形成扶养关系。因此,阿紫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。


裁判结果
/CASE










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驳回阿紫的诉讼请求。

老李的房产由阿红继承,该判决现已生效

法官说法
/IDEA










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陈金超

继父母、子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虽然与自然血亲不同,但同样受法律保护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其中“子女”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;“父母”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由此可知,继父母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,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。只有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、教育义务,或者成年继子女尽到对继父母的扶养和赡养义务,履行了义务一方才会享有相应继承权。


案涉法条
/LAW





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    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
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   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第一千一百三十条   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

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
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

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
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

版权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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